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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圻“与范冰冰同居”案胜诉 成都晚报赔偿6万/图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2-01-20 09:11:40   来源:新京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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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玮)2010年底,因被报道“与范冰冰同居两年”,演员王学圻将《成都晚报》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历时一年多,该案件尘埃落定1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王学圻胜诉,被告《成都晚报》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王学圻名誉权的损害,被判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该报娱乐版显著位置向王学圻本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王学圻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万元。

捏造新闻导致原告名誉受损

据悉,判决书上称:2010年12月2日,被告在其出版的《成都晚报》第24版中,刊登的题为《范冰冰王学圻已同居两年?》的文章全部系捏造,涉案文章的发表,使王学圻的社会公众评价降低。

被告虽辩称该篇文章系网络转载,且以质疑语气叙述,但法院认为尊重客观事实是新闻报道的第一要务,未经审查核实、内容存疑的新闻,显然不应予以发表,因此被告自称“不构成侵权”的辩解难以采信。而被告作为传统新闻媒体,未经核实相关情况即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表涉案文章,显然存在过错。

虽发表澄清文章但不能免责

同时,判决认为被告的受众范围与网络媒体有所不同,在网络媒体已有负面评价出现的情况下,被告仍然于2010年12月2日继续发表未经核实的新闻,无疑造成原告社会评价进一步降低。即使《成都晚报》辩称次日(2010年12月3日)刊登了澄清文章,但只能作为判断损害后果大小的因素之一予以考虑,不能作为被告免责或减责的理由。

因此,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判决王学圻胜诉,被告《成都晚报》需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该报娱乐版显著位置向王学圻本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万元。

王学圻的代理律师夏律师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本案侵权证据明显,最终判决结果也符合侵权认定。夏律师表示,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对待不实报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讼赢的几率很大。

【 作者:  编辑: 王静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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