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加装电梯补贴!郑州公开征求意见→

2026-05-07 17:41:08 来源:中原网

中原网讯(鲁梦丽)近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公告,就《郑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超长期特别国债申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规范国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便利群众申领补贴。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16时。

《征求意见稿》明确超长期特别国债适用于城市或县城(城关镇)依法依规建成、业主意见一致的四层及以上无电梯楼栋,且为2026年1月1日以后加装的电梯。补贴标准按住宅层数差异化补助:4至6层每台25万元,7层及以上每台30万元,优先支持平层入户方式。

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渠道反馈:电子邮箱(fgjfac@163.com)、联系电话(0371-67889710),或登录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官方网站“意见建议”栏目提交。

郑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超长期特别国债申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我市电梯加装工作,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超长期特别国债管理,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率,便利人民群众申领补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26〕95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原则

超长期特别国债遵循“合法合规、事后申领、一次性拨付”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一)城市或县城(城关镇)依法依规建成、居民(业主)意见一致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不含自建房、别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设置电梯的地面四层及以上无电梯楼栋,于2026年1月1日以后加装的电梯,且按照要求履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等相关手续的,可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

(二)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的申请人为加装电梯所有业主同意委托1名业主或原产权单位、原建设单位、电梯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代建单位等,申请人提供单一账户作为超长期特别国债接收账户。

三、补贴标准

符合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范围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按住宅层数分档实施差异化定额补助,4-6层每台补助25万,7层及以上每台补助30万元。优先支持采取平层入户方式的加装电梯项目。国补标准后续如有调整,按国家最新标准执行。已享受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的加装电梯项目,不再享受市、区县(市)级加梯财政补贴。

四、申领程序

(一)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出资实施的加装电梯项目按以下程序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在办理完电梯使用登记,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向项目所在地的开发区、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超长期特别国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郑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超长期特别国债申请表》(附件1);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开发区、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各开发区、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将满足本办法适用范围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超长期特别国债申请材料报送至辖区财政局审核,确定补贴额度。

3.各开发区、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于每年6月30日、8月30日、11月15日前分三批汇总辖区内审核通过的超长期特别国债申请情况,填写《区县(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汇总表》(附件2),加盖本部门和辖区财政局公章后报送至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

4.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负责汇总各开发区、区县(市)报送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超长期特别国债补贴金额,填写《_ 年度郑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汇总表》(附件3),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超长期特别国债及时下达至各开发区、区县(市)财政局。

5.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将超长期特别国债汇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共同确认的账户中。

(二)对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所属住宅加装的电梯项目,由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提交超长期特别国债申领材料,具体申领程序与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出资实施的加装电梯项目申领程序相同;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将下达的超长期特别国债汇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共同确认的账户中。

五、相关要求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开发区、区县(市)对符合申报程序规定的加装电梯项目,要及时审核,汇总上报。

(二)各开发区、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超长期特别国债申领细则。同时加强对超长期特别国债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核把关,严禁徇私舞弊。

(三)市住房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开发区、区县(市)超长期特别国债申领和发放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数的5%。

(四)对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重复申领等套取、骗取超长期特别国债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按规定收回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