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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试水轻微案件刑事和解 全程录像并网上流转

2012-09-23 16:09:00 来源: 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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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使争议多年的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上有了“名分”,苏州公安正在试点推进的“刑事和解”方式已经适用208起轻微刑事案件,成功168起。刑事和解究竟能和解什么?公安能不能和解了就撤案?

  采访中记者注意到,《苏州市轻微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刑事和解暂行规定(试行)》对刑事和解的内容明确为,“当事人在完全自愿前提下,双方可以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达成一致。”对此,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强调,有些内容是不能和解的。

  陈卫东:和解能和解什么,能不能和解案件事实?证据?能不能和解法律的适用一个人构成什么罪?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苏州公安在侦查阶段力推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解,会不会出现“花钱摆平公安”、“花钱买刑”、“司法腐败”现象?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经过考察,对苏州要求刑事和解案件全部网上流转,整个和解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和解案件报备等作法给予了肯定。

  宋英辉:我觉得他们做的好的,首先是坚持平等、自愿、合法,这个也是新修改的刑诉法里面明确要求的;第二个,很规范,有一个规范性的文件,公开、透明,这样可以防止司法腐败;再有一点是所有这些案件都向检察机关报备,便于检察院进行监督。

  据介绍,苏州常住人口与外来人口比例是1:1,犯罪“流入型”特征日益明显,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两头在外”的特点,近年来全市发案量平均每年5万起,其中侵财性案件以及外来人员犯罪这两个数据都占90%以上,轻微犯罪案件实际数约占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多次到苏州调研的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原巡视员牟君发认为,苏州公安没有出现所谓拉偏架的状况。

  牟君发:在刑事和解试点中,苏州公安对外来人口违法犯罪给予同样的处理,使他们感受到不是因外地人就给予不同于本地人的待遇,既为苏州外向型经济吸引人才和劳动力提供了帮助,也有利于构建新型的市民关系。

  司法实践中,如果加害人经济条件较差,赔偿水平无法达到受害人的要求,就很难求得其谅解,即使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也不能适用刑事和解;而经济条件较好的加害人,即使造成的损害较大,也可能因及时足额赔偿,而得到从轻或免除处罚,公安是否有对和解案件直接撤案,对犯罪嫌疑人不追究刑责的权力?专家有何观点?

  依据新刑诉法规定,对于刑事案件加害人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提出的从宽处理建议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法院可以根据检察院的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进行的刑事和解工作到底怎样才不越权?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宋英辉教授认为,公安没有直接撤案的权力。

  宋英辉:根据新的刑诉法,在公安阶段达成和解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要移送检察院,实际上公安就不能再做撤案的处理了,要不要起诉,做什么处理应该由检察院审查决定,因为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一个案件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要不要追诉,应该检察院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黄应生介绍,有关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正在公开征求意见,预计在12月出台,其中刑事和解程序一章有11个条文,轻微刑事案件达成和解的,应当从轻处罚。

  黄应生: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谅解,坦白,还包括当庭自愿认罪,符合这四个情节我们就认为,如果把从宽理解为从轻,可能还不够。因此我们就规定这个“从宽”既包括“从轻”,也包括“减轻”,甚至包括“免除处罚”。我们就规定,对于双方达成和解的,首先是“应当从轻处罚”。

  据了解,司法解释还将对刑事和解协议能不能分期履行、延期履行、能不能提供担保,具体内容是否可以保密,能不能反悔作出明确规定。(记者孙莹)

[作者:吴歆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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