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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今后申请社会救助须先核对家庭资产

2012-09-15 10:02:00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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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今起实施

  ●申请低保、低收、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保障等

  均须先授权核对机构对家庭资产情况进行核对

  ●核对报告将作为救助审批的重要依据

  本报讯 (记者谭秋明)《广州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下简称《核对办法》)今日起实施。今后广州市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低收)、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须先授权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下简称核对机构)对其家庭资产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报告将作为救助审批重要依据。

  新规可有效杜绝骗保

  今年9月底,广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将正式投入使用。广州是首批36个使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的试点城市之一。该系统将有机整合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住房保障、工商、金融、税务、住房公积金等多部门办公信息,有效杜绝骗保,提高因病致贫群众申办医疗救助效率等,大幅提升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审批效率。

  根据《核对办法》,民政、教育、卫生、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事项管理部门对本市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申请,其审核需要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作为参考,且由民政部门负责核对申请人经济状况的,可由民政部门委托市核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社会救助事项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委托市核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值得关注的是,《核对办法》充分考虑到核对对象权益,明确:由社会救助事项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社会救助项目的要求,确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内容,并与申请人签订委托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协议。

  核对报告需告知核对对象

  《核对办法》中写明,民政部门、社会救助事项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市核对机构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核对对象告知核对报告的内容。核对对象对核对报告无异议的,社会救助事项管理部门应将核对报告作为审批依据之一;核对对象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向区(县级市)民政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主要核对10种可支配收入和5类资产

  《核对办法》指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包括居民及其家庭成员的可支配收入和资产情况,目前主要对10种可支配收入和5类资产进行调查核对。

  10种可支配收入:1.扣除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及服务活动收入;3.利息、股息、红利;4.财产租赁、转让收入;5.被征地人员生活费及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6.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7.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保险收益金;8.继承性所得、赠予性收入;9.偶然所得;10.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5类资产:1.房产、车辆;2.古董、艺术品;3.银行存款;4.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及有价证券;5.其他有价值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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