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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强奸遇法律空白 专家建议男性纳入强奸罪对象

发布时间: 2011-02-23 10:27:00     来源: 检察日报     

  

  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法律空白?赵秉志解释,这其中既有历史原因,也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受到男性比较强势这一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历来只注重保护女性的性权利,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远远不够。随着社会的发展,这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男性性权利等人身权的刑法保护需要。

  那么,男性与女性性权利的保护是否同等重要?

  赵秉志认为,强奸行为首先侵犯的是被害人的性权利,性权利是行为人自主决定进行性行为和拒绝进行性行为的权利,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人身权,与人的性别无关。目前瑞典、芬兰、挪威、丹麦、西班牙、奥地利、意大利等国的刑法典在规定强奸罪及其他侵犯型的性暴力犯罪时都将受害人表述为他人,在英文的版本中使用了any person”或“a person”,而没有用“woman”。可见,男性的性权利应当与女性的性权利一样不可侵犯,应受到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同等保护。(更多内容请点击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