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还有几个律师跳出来说,需要专家对牧民捡到的金块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天然矿产或文物;如果属于矿产或文物,则需要上缴国家。
到底需要不需要上缴国家,可以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众说纷云,不管上律师说上缴也好,还是民众提出不愿让狗头金上缴,都需要一个理由?
无论是唐朝的律令,还是亲代的,或者是明代的,即或是现代的,对于物权的归宿都是有规定的,同时都得遵守“先占取得”的原则。但是,从各种法律上说,这块“狗头金”的出现都有三种情况,一者,如果“狗头金”是在自家土地、无主荒地和官地上发现的,谁发现了它就归谁;二者,如果是他人的土地上发现了“狗头金”,则由发现人与土地产权人对分;三者,如果发现的宿蔵物是“古器形制异者”,即出土文物,则必须送官府,这应该是出于文物保护的考虑。不过,官府也不能白拿,要出钱购买,即“酬直”。
现在来看,这块狗头金并非文物,即便是此前四川出现的“乌木”案,这东西都不是文物,那么说,这块狗头金的决定权就在新疆牧人手里。交不交由个人决定,本来是捡来的,而且也不是私人所有,如果是私人所有,物归原主,但狗头金,本来在归属权上就没有确认,如果是国家所有,由个人捡到后,是不是给个人支付一定的报酬,这样才能收归国有。
国家不收,个人不交,律师你急什么?谁捡到就归谁,不要皇帝不急太监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