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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职官员复出的“瞒天过海”大法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09-03-25 08:26:49 来源: 中原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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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山西省临汾市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临汾市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早已“复出”并长期担任该县县长助理一职。3月23日,记者向洪洞县委组织部部长郭景旭求证时,郭称王振俊只是协助相关工作,“已没有担任任何职务”。然而,据记者调查,王振俊“复出”的时间相较于曾因黑砖窑事件复出的段春霞更早,目前仍在“协助”政府分管该县工业、环保等重要领域。(3月24日《南方都市报》)

  撤职处分不该沦为官员的“带薪休假”

  王振俊的变相复出,大概算是“不拘一格降人才”。该县委组织部长郭景旭就解释,王振俊对于工业领域颇为熟悉,被撤职不是因为职务犯罪,这样的官员不用就是浪费人才啊。接近王的人士也称,王振俊在当地是“实权派”人物,官职称号对他不重要,重要的是他还掌管着原来的领域。或许这叫爱惜干部,甚至还可以拔高到为人民服务的高度。不过,此番良苦用心,民意、国法、党纪又被置于何处?

  撤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不该沦为官员的“带薪休假”。被撤职官员或者辞职官员,既然没有官职了,也就不该是公务人员了。诸如王振俊一直享受的正科级待遇,也该一并收回。这也是节约财政资金,真正把纳税人的钱当回事。如果非要复出,也不是不可以,但动辄暗箱(变相)复出,政治透明,官员任免制度还从何说起。可惜,下岗职工没有这个待遇,没工作了,也就没收入,只好唱一句“从头再来”,但青春已不再,岁月已流逝。

  要解决这些叫人疑惑不解、蹊跷隐秘的官员任免、复出问题,精细化的制度设计必不可少。当然,更重要的是让民众有权决定官员去留。银玉芝

  撤职官员未“复出”,公众何以忧心?

  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撤职处分时间为24个月。满打满算,王振俊受撤职处分时间不足两年,如果复出必然违反规定。

  从职务上看,王振俊没有了副县长的头衔,而且“仍享受正科级待遇”,这与相关规定并无悖逆之处。其县长助理一职也因没有正式任命文件,自然不可能重蹈段春霞那样的覆辙。至于所从事的工作与先前没有变化,相关规定对受处分者的工作分工并没有特别明确,这似乎也算不上什么违规之举。仅就这些表象而言,尽管王振俊从事工作内容没变,似乎算不得真正意义上的复出。

  事实上,公众之所以如此关注,不仅仅在于当地在王振俊一事上是否打了“擦边球”,更在于对现实法规到底只是约束职务还是约束权力的关注。姑且不论现实中权力往往与利益形成某些“潜规则”锁链进而滋生灰色利益。也不能简单否认王振俊真就“有才”,公众的担心只是基于社会常识的判断,也是基于传统行政逻辑得出的合理结论。如果连法规的惩戒条款对权力都无法形成有效约束,那么,所谓的处分便难避徒有表义之嫌,更奢谈戒免意义?禾刀

  

  

  

( 作者: 李美 图(请作者联系晚报)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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